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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税
序论— 從價印花税 - 第1登科2標準税率《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游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游,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安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而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登科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安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住户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要是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获取,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历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且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获取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安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安在2023年2月22日上昼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赐与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建議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將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具體而言,政府將提交《2023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推進相關措施。待立法會制定有關《條例草案》成為法规後,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政府亦根據《内行收入保险條例》(第 120 章)作出《2023 年内行收入保险(印花税)(第2號)令》(下稱《大叫》),使《條例草案》在制定成法律前具有完全的法律遵循。《大叫》有用期最長為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計的四個月。隨著《大叫》使《條例草案》具法律遵循,即使《條例草案》有待立法會審議,新税率(7.5%)將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的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住宅物業交游文書。政府的目標是在《大叫》失效前,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問題1 和 3的谜底)以及闡明「從價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 - 第1登科2標準税率(例子 27)。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游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游,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安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而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登科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安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住户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要是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获取,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历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且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获取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安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安在2023年2月22日上昼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赐与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丝袜美腿视频,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14年印花税(修訂)(第2號)條例》(《2014(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7月25日刊憲。《2014(第2號)修訂條例》規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的某些處理不動產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須以較高的税率(第1標準)繳付「從價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游徵收「從價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簽立文書的交游,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根據《2014(第2號)修訂條例》,任安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主要獲豁免的情況是該物業為住宅物業,而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而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在該等情況下,較低的「從價印花税」税率(第2標準)將適用。
《2018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8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1月19日刊憲。根據《2018修訂條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標準税率分為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登科2部(即《2014(第2號)修訂條例》下的原第1標準税率)。第1標準第1部税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税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2018修訂條例》規定任安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税率劃一為物業的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就香港永久性住户轉換住宅物業而欲申請退還部分已付的「從價印花税」,《2018修訂條例》亦延長了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要是新置物業是於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获取,出售其原有物業的期限由新置物業的轉易契的日历後的6個月內延長至12個月內。
《2018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18(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18年4月20日刊憲。根據《2018(第2號)修訂條例》,除獲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規定外,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即使買方或承讓方是代表我方行事的香港永久性住户,且他/她在获取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若以一份文書获取多於1個住宅物業,均須按第1標準第1部税率(劃一為15%)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1修訂條例》)已於2021年3月19日刊憲。根據《2021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任安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均須按第2標準税率繳納「從價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 (第2號)條例》(《2023(第2號)修訂條例》)已於2023年5月25日刊憲,以實施2023-24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一項建議,即調整「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税率的税階。根據《2023(第2號)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階適用於任安在2023年2月22日上昼11時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而須按第2標準税率赐与徵收「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從價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按第1標準第1部繳納「從價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
請參閱「從價印花税」的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挨次 - 第1登科2標準税率。
常見問題: 從價印花税 - 第1登科2標準税率 闡明「從價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 - 第1登科2標準税率复返頁首
買家印花税
序论—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該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游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游加徵的印花税。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建議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將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具體而言,政府將提交《2023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推進相關措施。待立法會制定有關《條例草案》成為法规後,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政府亦根據《内行收入保险條例》(第 120 章)作出《2023 年内行收入保险(印花税)(第2號)令》(下稱《大叫》),使《條例草案》在制定成法律前具有完全的法律遵循。《大叫》有用期最長為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計的四個月。隨著《大叫》使《條例草案》具法律遵循,即使《條例草案》有待立法會審議,新的買家印花税税率(7.5%)將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的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住宅物業交游文書。政府的目標是在《大叫》失效前,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問題3 - 4的谜底)。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
//-->《201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14修訂條例》)已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根據《2014修訂條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業交游加徵「買家印花税」。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税」適用於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就住宅物業所簽立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税」是在現有的從價印花税及「額外印花税」(如適用)之上,就住宅物業交游加徵的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買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調至7.5%。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税率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買家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買家印花税」。
常見問題︰買家印花税 闡明「買家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例子复返頁首
額外印花税
序论—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游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游,任缘何個东说念主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获取住宅物業,並在获取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获取)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获取)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建議由2023年10月25日起,將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具體而言,政府將提交《2023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推進相關措施。待立法會制定有關《條例草案》成為法规後,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政府亦根據《内行收入保险條例》(第120章)作出《2023年内行收入保险(印花税)(第2號)令》(下稱《大叫》),使《條例草案》在制定成法律前具有完全的法律遵循。《大叫》有用期最長為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計的四個月。隨著《大叫》使《條例草案》具法律遵循,即使《條例草案》有待立法會審議,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 年10 月25 日或之後所簽立的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住宅物業交游文書。政府的目標是在《大叫》失效前,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問題1 至 2和 6的谜底)以及闡明額外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例子 10至11)。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關交游獲豁免,或「額外印花税」不適用於有關的交游,任缘何個东说念主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获取住宅物業,並在获取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获取)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获取)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以實引申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有關住宅物業的建議。其中的一項建議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額外印花税適用的轉售期由三年縮短至兩年,即縮短須徵收10%額外印花税的適用年期。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除另有規定外,新的轉售期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而須繳納額外印花税的文書。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的建議,即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
常見問題︰額外印花税 闡明「額外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例子复返頁首
租約印花税
常見問題:租約印花税
住宅物業的需求惩处措施
序论—面對房屋供應偏緊而市民對置業的剛性需求強烈的情況,政府自2010年起推出多輪需求惩处措施,以打擊短期炒賣活動及減少外來需求,確保物業市場穩定發展及優先照顧香港市民置業需要。經考慮最新的市場情況,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晓喻,建議自2024年2月28日起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即由該日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交游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至於在2024年2月28日前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根據具體情況,不同的印花税及眩惑东说念主才措施下的退税/暫免安排可能適用,詳情請參閱相關分頁(「從價印花税」、「買家印花税」、「額外印花税」)。
2024年2月28日,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晓喻,建議自該日起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即由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交游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具體而言,政府將引入《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建議。待《條例草案》獲立法會制定成法律後,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將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政府亦根據《内行收入保险條例》(第120章)作出《2024年内行收入保险(印花税)令》(《大叫》),使《條例草案》在制定成法律前具有完全法律遵循。《大叫》的有用期最長為自2024年2月28日起計的四個月。政府的目標是爭取《條例草案》在《大叫》於2024年6月28日住手凯旋前獲得通過。
2024年2月28日,財政司司長在其2024-25年度財政預算案中晓喻,建議自該日起撤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需求惩处措施,即由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交游無須再繳付「額外印花税」、「買家印花税」和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訂)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4月19日刊憲,以實施上述建議。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所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均無須徵收「額外印花税」和「買家印花税」。第1標準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點五的「從價印花税」税率亦修訂為與「從價印花税」第2標準的税率调换。
//-->有關上述建議的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住宅物業的需求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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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惑东说念主才措施:暫免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繳付印花税(俗稱「先免後徵」)
序论—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並當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根據《2024年修訂(住宅物業)條例》特地後相關修訂,如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為获取該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登科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初度置業的香港永久性住户看齊。除另有規定外,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住户後,可申請受命暫免繳付的印花税。由於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这个词住宅物業交游無須再繳付買家印花税,以登科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税的税率修訂為與第2標準税率调换,因此暫免機制已不適用於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交游文書。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如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 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初度置業的香港永久性住户看齊。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住户後,可申請受命暫免繳付的印花税。
政府擬就《印花税條例》提议相關修訂,以實施上述即時印花税寬免措施。具體而言,政府將提交《2023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推進相關措施。待立法會制定有關《條例草案》成為法规後,除另有規定外,上述即時印花税寬免措施將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為購買首個住宅物業而簽署的文書。
政府亦根據《内行收入保险條例》(第 120 章)作出《2023 年内行收入保险(印花税)(第2號)令》(下稱《大叫》),使《條例草案》在制定成法律前具有完全的法律遵循。《大叫》有用期最長為自 2023 年 10 月 25 日起計的四個月。隨著《大叫》使《條例草案》具法律遵循,即使《條例草案》有待立法會審議,上述即時印花税寬免措施適用於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或之後所簽立的合資格文書。政府的目標是在《大叫》失效前,在立法會通過《條例草案》。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晓喻,政府會為在港購置住宅物業的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引進暫免繳付印花税的機制。
《2024年印花税(修訂)(住宅物業)條例》(2024年修訂條例)已於2024年2月9日刊憲,並當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實施。根據2024年修訂條例,如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在香港購買首個住宅物業,可為获取該住宅物業而簽立的文書申請暫免繳付買家印花税(7.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7.5%),但他們仍需按第2標準税率繳付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初度置業的香港永久性住户看齊。除另有規定外,此安排適用於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簽訂的買賣協議。在他們成為香港永久性住户後,可申請受命暫免繳付的印花税。
//-->有關上述建議的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第22至41題)。
常見問題: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印花税及提供即時寬免复返頁首
眩惑东说念主才措施: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印花税(俗稱「先徵後退」)
序论—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晓喻,為饱读勵外來东说念主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特地後相關修訂,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但在2023年10月25日前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住户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执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独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初度置業的香港永久性住户看齊。
肛交 推特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东说念主才計劃來港的东说念主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计策」、「輸入內地东说念主才計劃」、「優秀东说念主才入境計劃」、「非土产货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东说念主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住户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东说念主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挨次。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長官在2022年施政報告中晓喻,為饱读勵外來东说念主才長遠留港發展,政府會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在港置業多付的印花税。《2023年印花税(修訂)(第3號)條例》已於2023年6月30日刊憲,並當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實施。根據該修訂條例,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後在港置業,可於居港七年並成為香港永久性住户後,就其已購入並仍然执有的首個住宅物業(或一個住宅物業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独住宅物業)申請退還已繳付的買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從價印花税(15%),但他們仍需繳交按「第二標準税率」計算的從價印花税。這將使其印花税負擔與初度置業的香港永久性住户看齊。
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包括通過指明輸入东说念主才計劃來港的东说念主士,相關計劃包括「一般就業计策」、「輸入內地东说念主才計劃」、「優秀东说念主才入境計劃」、「非土产货畢業生留港/回港就業安排」、「科技东说念主才入境計劃」、「輸入中國籍香港永久性住户第二代計劃」及「高端东说念主才通行證計劃」。
有關措施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常見問題和應用及計算挨次。
//--> 常見問題: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印花税及提供即時寬免 闡明「向合資格外來东说念主才退還印花税」的應用及計算挨次复返頁首
滬港通及深港通交游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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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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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評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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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
一站式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服務和一站式公司資料變更示知服務 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的同步商業登記和有限合夥基金的同步資料變更示知服務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 申請商業登記文献 網上業務 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复返頁首
報税表
填寫僱主報税表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補充表格特地他表格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 [ BIR51 及 BIR52 ] 填寫利得税報税表 [ BIR54 ] 填寫補充表格特地他表格 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 矫正已提交利得税報税表內的錯漏 填寫物業税報税表 填寫個別东说念主士報税表 使用税務局 IR56B 軟件 個东说念主入息課税复返頁首
利得税兩級制
序论— 《2018年税務(修訂)(第3號)條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憲成為法规。此修訂條例旨在透過實施兩級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課税年度起缩小法團及罪人團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税利潤的税率。然则,兩個或以上的有關連實體當中,唯有一個可選擇兩級制利得税率。詳情請參閱常見問題和計算挨次及有關連實體的例子。 常見問題︰利得税兩級制 闡明「利得税兩級税率」的應用及計算挨次 闡明「有關連實體」的涵義复返頁首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薪俸税寬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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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就物業買賣的利潤徵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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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緩繳暫繳税申請書
有資格得到的免税額,未有在暫繳税示知書中計算 暫繳税課税年度的應課税入息實額較前一年度的為少 增多特惠扣除而令暫繳税課税年度的應課税入息實額較前一年度的為少 申請緩交暫繳税的期限复返頁首
申請個东说念主入息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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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額及扣除
免税額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居所貸款利息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認可慈善捐钱 個东说念主進修開支 根據自願醫保計劃保單所繳付的合資格保費的扣税安排 「合資格年金保費」及「可扣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税安排 住宅房钱的税項扣除 輔助生养服務開支扣除复返頁首
繳税及退税
電子付款 郵寄付款 分期交税 追收税款示知書 紓困措施 : 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8/19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19/20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0/21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紓困措施:有條件豁免分期繳付2021/22課税年度税單的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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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税券
儲税券答問專欄复返頁首
網上税務講座
網上僱主税務講座問答專欄 個別东说念主士的網上税務講座問答專欄复返頁首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示知書
申請不反對撤銷公司/有限合夥基金註冊示知書的常見問題复返頁首
其他
非港元(如:东说念主民幣及好意思元)上市產品的成交單據加蓋印花安排 博彩税 非居港东说念主士(個別东说念主士之外) 環保車輛的税務扣除 适应資格的債務票據 《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领导》第 40 號-利得税:預付或遞延入帳的營運性開支 ING Baring 案的判決 利豐一案的判決 要員保險 船舶經營活動的課税 提真金不怕火入息資料 將會離港的納税东说念主 以電子神情登記証券借用及借出協議(協議) 指明外地收入(更新) 處置股權權益的土产货收益─税務明確性優化計劃 飛機租賃税制 酒店房租税 外地債務票據利息收入